在日常生活中,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因違章建筑(或稱違法建筑)的清理問題產生的糾紛并不少見。一個核心的疑問是:物業公司是否有權直接清理,還是必須事先通知業主?這一問題也與物業提供的常規“建筑物清潔服務”有本質區別,需要明晰二者的法律界限。
一、核心問題:清理違章建筑,通知是法定前提
答案是肯定的:物業公司在清理小區內的違章建筑前,必須履行通知義務。 這并非簡單的服務流程,而是基于法律和合同的雙重要求。
- 法律依據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,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,對任意棄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、違反規定飼養動物、違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,有權依照法律、法規以及管理規約,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礙、消除危險、恢復原狀、賠償損失。
- 執行主體:該條文明確,對于違章搭建等行為,有權提出請求的主體是 “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”。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機構,其權力主要來源于物業服務合同及管理規約的授權,或受業主大會/業委會的委托。
- 程序要求:即便獲得授權,采取清理這類直接影響業主財產的措施,也必須遵循 “告知-勸阻-報告-協助” 的基本程序。首先應書面通知違規業主,要求其限期自行整改。若業主拒不整改,物業公司應報告給業主委員會和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(如城管、規劃部門)。
- 合同依據:物業服務合同通常約定物業有維護小區公共秩序、環境整潔的義務,其中包含對違章搭建的管理。但合同同樣會約束物業的行為方式,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。直接、突然的拆除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程序不當,構成侵權。
- 執法權歸屬:需要特別強調的是,認定和強制拆除違章建筑的法定權力屬于政府規劃、城管等行政執法部門,物業公司本身沒有強制執法權。它的角色更多是“發現、勸阻、報告和協助”,而非直接“執法清理”。
結論:物業公司未事先書面通知業主而擅自清理(拆除)其搭建物,即使該搭建被認定為違章建筑,也極易因程序違法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。正確的流程是:通知業主整改 → 上報業委會及行政部門 → 在行政部門主導和授權下協助清理。
二、概念辨析:清理違章建筑 vs. 建筑物清潔服務
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,明確區分有助于避免混淆和糾紛:
| 方面 | 清理違章建筑(違法建設) | 建筑物清潔服務(常規服務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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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法律性質 | 屬于物業管理中的 “秩序管理”或“違規行為處置”,涉及對違法行為的干預。 | 屬于物業公司提供的 “日常專項服務”,履行合同約定的保潔義務。 |
| 對象 | 未經規劃審批、擅自建造的構筑物或設施(如私自搭建的陽光房、占用公共平臺的建筑等)。 | 建筑物 共有部分 的常規清潔,如外墻、公共樓道、窗戶、玻璃幕墻等。 |
| 權力來源 | 基于法律授權、管理規約及對行政部門的協助義務。 | 直接來源于 《物業服務合同》 的明確約定。 |
| 是否需要特別通知業主 | 必須。涉及對業主財產的處分,需嚴格履行告知程序。 | 通常不需要。屬于周期性或計劃性日常工作,一般會公示清潔計劃,但無需針對個人每次事前通知。 |
| 業主權利 | 業主有權被告知、申辯,并對行政決定尋求法律救濟。 | 業主享有監督服務質量,并要求其按合同標準執行的權利。 |
三、給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建議
- 給業主的建議:
- 在進行任何可能改變房屋外觀或結構的搭建前,務必查詢當地規定并辦理合法審批手續,避免被認定為違章建筑。
- 若收到物業關于違章搭建的整改通知,應積極溝通,了解違規所在。若對“違章”認定有異議,可向發出最終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訴或提起行政復議、訴訟。
- 若物業未通知便擅自清理您的財物,應保留證據,依法追究其侵權責任。
- 給物業公司的建議:
- 完善管理流程,對疑似違章建筑 “先取證,再書面通知,后報告” ,杜絕粗暴執法。
-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關于違章建筑管理的條款,并公示管理規約。
- 嚴格區分日常清潔服務與違規處置工作,在提供建筑物清潔服務時,也應注意保護業主的合法私有財產,避免在清潔過程中造成意外損壞。
物業管理的核心是服務與秩序的平衡。清理違章建筑事關重大,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同等重要。而常規的建筑物清潔服務,則是物業履行其基礎服務職責的體現。明晰二者的法律邊界,方能共建和諧、有序、整潔的社區環境。